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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遏制高管犯罪刑罚不能心太软

时间:2018-08-09 15:11:30 来源:法制日报

一旦犯罪的收益被彻底消除,那些企图通过犯罪而获取非法高利的上市公司高管就会在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的双重威慑下,不敢越雷池半步

近日,“中国首届上市公司法律合规创新论坛”发布了《2016—2017年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达261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上市公司高管占比达39.86%,获刑10年以上的上市公司高管则相对较少,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高性价比”的现象较为突出(8月8日《法制日报》)。

上市公司高管,系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多为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于拥有更大管理权,上市公司高管对公司的治理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往往是一举定乾坤。上市公司高管的重要地位,要求其不能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丝毫的不法行为。如果这些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甚至犯罪活动,不仅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使众多投资者的血汗钱“打水漂”,而且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严重破坏,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因此,对贻害无穷的上市公司高管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是规范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题中之义。

然而在现实中,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一直如影相随,不但案件数量触目惊心,而且涉案资金数额巨大。尽管司法机关对此不遗余力地予以打击并惩处,但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多发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追根溯源,笔者以为,关键症结在于刑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没有彰显应有的威慑作用,由此导致了刑罚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行为的惩处陷入了心太软的尴尬境地。

沉疴还需下猛药。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需要刑罚长出钢牙利齿。遏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亦不例外。虽然我国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相应罪名,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与欧美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相比,缺乏完善配套的证券法律体系,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客观上还存在法律空白点,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大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受制于法律的不完善,罚金的额度一般止步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如此轻微的惩处,相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不过是九牛一毛,这无形中让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对实施犯罪有了高性价比的冲动。刑罚威慑效果的不彰,进一步助长了上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嚣张,恶性循环之下,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多发势头自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有鉴于此,改变当前刑罚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心太软的被动局面,让刑罚真正长出钢牙利齿,无疑是遏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多发势头的必然选择。对此,要强化刑法的顶层设计,按照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对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上市公司高管,综合运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高额罚金等刑罚手段,坚决从严惩处,让违法犯罪者在身陷囹圄的同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一旦犯罪的收益被彻底消除,那些企图通过犯罪而获取非法高利的上市公司高管就会在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的双重威慑下,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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